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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约保留制度的分析与研究(3)

来源:国际公关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保留与解释性声明难以区分在于两者均不受语言形式的限制,形式宽松;对条约的内容解释还是更改效力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因此两者虽法律效果不同

保留与解释性声明难以区分在于两者均不受语言形式的限制,形式宽松;对条约的内容解释还是更改效力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因此两者虽法律效果不同却难以判断;其次,声明国提出保留与提出解释性声明的理由和初衷较为相似,两者都在于处理国内法与条约之间的冲突问题。

保留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分方式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保留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分应该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深入解析。主观方面要明确声明者的目的和意图是在于阐明解释条约的理解还是对条约的更改和排除。客观方面应该考虑声明在实际中产生的效力来区分两者。

对保留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分首先应该合理分析声明的内容,对声明的补充材料作进一步的了解,适用恰当的解释规则联系声明全文分析得出声明国的意图及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解释阐明对条约的理解还是排除或者修改适用条约的效力。此外,可以考虑对声明国提出声明具有影响的社会、政治条件等因素判断声明的性质。

在国家实践中,一些专门的术语经常出于类似目的而混淆,因为预订和解释性声明中都没有措辞和名称要求。此外,声明解释的程序要求简单易行,具有相似的客观性能,所以判断陈述的性质是有争议的。保留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别也是保留制度研究的一大难题。

三、中国对条约保留的实践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因此,各国对条约保留制度的实践也有所异同。在条约保留问题上,只有美国与俄罗斯会对双边条约经常提出保留,尤其是美国在双边条约保留方面更为频繁。

多边条约实践而言,我国在表示接受条约的约束的同时,除了提出保留以外,也会作出相关的声明,充分尊重和维护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尽管我国对保留制度已经得到适用,但是我国并没有对条约保留规则作出成文法规定,使得我国在实践中适用保留规则无法可依。由于学者的观点有分歧,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案例,使得我国对保留的提出处于一定的混乱状态。主要原因为:1.我国现今并没有对已经提出的保留进行审查,从而出现不合理的地方。2.我国提出的保留形式过于单一,并且我国对保留的撤回和对他国保留的反对较少[7]。

对于我国保留制度的适用,应该充分学习他国实践经验,结合国情,作出充分的规定。首先,我国应结合国内实情,对条约保留制度作出成文法规定,使得保留规则有法可依,有合理的程序处理,同时有效解决保留规则的理论缺失问题。其次,我国应全面审查和评估至今提出过的保留,根据现今国际交往环境做出相应的改善。最后,我国应该改善保留的提出和对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方式,提出主张的理由,促进与他国的国际关系。

总而言之,我国条约保留制度并没有完善的适用规则,对保留制度的研究和完善程度较浅,仍需要探索和研究。

四、结语

条约的保留问题学说林立,并没有形成完善的保留规则,很难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保留制度是国际法律研究的重大难题,在实践中由于各个缔约国更多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提出保留,使得缔约方之间很难达到合理的利益平衡。虽然国际法条约法规定了保留的基本规则,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保留问题,且各国出于各自的考虑,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实践规则。因此,对保留的研究道阻且长,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保留制度也需要不断地变化,对保留制度的补偿和完善仍旧是国际法的难题。

[1] 王虎华.国际公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 李芳.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效力分析[J].技术与市场,2011,18(8):341-341.

[3] 张舒艺.论条约的解释性声明与保留之界分[D].厦门:厦门大学,2018.

[4] 黄萃芸.浅议条约的过时保留[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55-57.

[5] 黄萃芸.浅析国际条约的保留实践[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3(001):60-63.

[6] 王勇.论中国对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的保留及其完善对策[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5(02):49-54.

[7] 金崇强.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研究[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7.

文章来源:《国际公关》 网址: http://www.gjggzz.cn/qikandaodu/2021/0610/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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