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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约保留制度的分析与研究(2)

来源:国际公关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六)保留的撤回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未经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可以随时取消对条约的保留,也可以随时取消预订异议

(六)保留的撤回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未经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可以随时取消对条约的保留,也可以随时取消预订异议,保留撤回和反对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国家,在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该撤回发生效力。

二、保留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别

一国在签署、批准国际条约时,因为对条约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同,为了使国内政策和条约中的条款不冲突,通常会对条约的含义作进一步声明。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条约的解释性声明与保留混淆使用的现象,因解释性声明不具有保留的效力使得无法合理有效使用法律解决争议[3]。

(一)解释性声明与保留的概念区分

解释性声明和保留都是缔约国对条约的单方面声明,两者之所以容易混淆,主要是因为两者概念相似,主观解释条约内容与排除更改条约效力的声明界限不清晰。从两者的概念可以看出两者的基本性质不同。

1.解释性声明的概念

解释性声明是指条约缔约方作出的自己对条约内容的理解及应有的效力的说明。由于条约的内容较为复杂、语言的局限性等原因,条约会与缔约国国内法相冲突。为了合理履行条约,缔约国可以解释条约不清楚的地方,主张其正确的含义。解释性声明是一种缔约方的单方面声明,是条约解释的形式,但不能对条约的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和增减[4]。

为了充分阐明条约内容,缔约国可根据需要作出可接受的解释性声明。未经缔约方所有同意,将解释性声明作为缔约方的单方面声明是官方的非权威性解释,不能被视为缔约方接受的权威性解释,就各当事方而言,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确定对其已签署条约的理解。

2.解释性说明与保留概念的区别

相比于解释性声明,条约保留的提出具有时间上的要求,即缔约方提出保留的最晚时间为“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时。

解释性说明与保留都是单方面声明,结合定义可知,保留在于保留国同意接受条约的同时,提出条件使得某些条款不产生某些法律效果。解释性声明是一个具体化条文的过程,理论上声明国可随时通过作出解释性声明,对条约内容进行解释,以防止法律冲突的出现。保留是一个修正条文的过程,解释性说明并不修改条文内容[5]。

(二)解释性声明与保留法律效果的区分

解释性声明和保留因其目的有所不同,因此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对缔约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要影响。

1.解释性声明的法律效果

解释性声明在于对条约的理解和说明,提出即可成立。首先,解释性声明在于说明或澄清声明国对条约或某些条约规定的意义和范围,旨在表达缔约方对国际条约义务的理解。其次,解释性说明在特定的情况下可构成对条约进行解释时需考虑的因素。就条约内容发生争议时,一方可以援引作出的解释性声明作为参考依据。

解释性声明是声明国单方面的说明,不能对条约的其他缔约方产生拘束力。声明国公开的本国对公约条款的理解在于表明该国对该问题的立场,有助于缔约国明确其所具备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合理地履行条约义务。但是解释性声明只是提出对条约的理解,并没有改变对条约的立场,因此声明国仍旧要受到公约条款约束。

2.保留与解释性声明法律效果的区别

解释性声明与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保留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方具有约束力,解释性声明不改变条约的内容,声明国仍应遵守条约的规定。保留会影响条约当事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保留方所排除的某些规定,保留人和接受保留的其他各方均无权利或义务。另外,进行预约的人与另一方之间没有保留。相关条款的约束力,根据预订修改的具体规定,保留方与接受保留的当事方的一方应根据修改后的条款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预订方和另一方均不受预订中包含的条款的约束[6]。

在实践中,有学者认为有条件的解释性声明可以视作保留,因为这种声明会对条约的某些规定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类似于保留的规则。也有学着反对这种观点,认为无论何种解释性声明,有条件的解释性声明都无法产生保留的法律效果。总之,保留与解释性声明之间并没有形成清晰的界限,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3.保留与解释性声明区分辨别方式

文章来源:《国际公关》 网址: http://www.gjggzz.cn/qikandaodu/2021/0610/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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